人工智能立法应以一种立法范式转型,引领科技立法进入新时代。这一转型是对近代以来科技立法形成的“技术—经济”范式的重大超越。既有的科技立法范式简单强调经济主义的单一维度,虽然两三百年以来成功地刺激了科技应用和经济增长,但是现在明显具有很大的不适应性。一方面,这种过度经济主义模式本身忽视科技社会性,引发了越来越严重的科技与社会风险;另一方面,正在兴起的人工智能科技以其巨大的颠覆潜力以及具有认知能力等特性,具有前所未有的强社会面相,使得其应用面临着复杂而迫切的社会规范要求,特别是引发坚持人的价值性的关切,因此应该向“技术—社会+经济”新范式转变,以经济性、社会性的双重架构以及相应的四项原则等,来推进人工智能合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