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商标图样存在瑕疵而不能对商标标志加以确定的,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予无效的情形,但应当认定其不具备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从而予以无效宣告。
【案情】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深圳市音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音络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宝利通公司。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2010年5月28日,宝利通公司提出第8341029号三维标志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信会议和视频会议用计算机软件;集成、控制、增强、保护和管理视频、语音和数据通信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免提电话;电信会议用设备;视频会议用设备;电传会议用设备”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