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就是按照不同法系的规制思路予以确立相关法律规范的。因此我国《信托法》中的公益信托移植的是大陆法中的公益信托制度,重在设立环节,并且强制设立监察人机制,按照这一思路,接下来的免税资格取得应该较为顺畅和简便。与此不同的是,我国《慈善法》中的慈善信托借鉴的却是英美法中的慈善信托制度,尤其是美国法的思路,设立便利,但是若要取得免税资格则需要经过严格的公益性检测程序。这两种脱胎于不同法系、基于不同规制思路的信托机制并存,的确会让人无所适从。但是解决问题的方案也因此明朗起来:让慈善信托具有税法上的规范意义,同时设置类似规则,让公益信托直接具有公益性特征而得以享受税收优惠。
金锦萍: 祖籍浙江宁波,北京大学法学院学士(1995年)、民商法硕士(2001年)、民商法博士(2004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2004-2006年)。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等多个慈善组织的理事或者监事。长期痴迷于社会法、慈善法和非营利组织法研究,视其为此生使命所在。著有《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独著)、《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前沿问题》(独著)、《社会组织财税制度》(独著)、《非营利组织的治理:联邦与州的法律与规制》(独译)、《英国慈善法》(独译)、《中国非营利组织法专家建议稿》(合著)、《转型社会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合编)、《新媒介赋权:国家与社会的协同演进》(合编)、《通行规则:美国慈善法指南》(合译)、《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合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