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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视角的审视:慈善信托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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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就是按照不同法系的规制思路予以确立相关法律规范的。因此我国《信托法》中的公益信托移植的是大陆法中的公益信托制度,重在设立环节,并且强制设立监察人机制,按照这一思路,接下来的免税资格取得应该较为顺畅和简便。与此不同的是,我国《慈善法》中的慈善信托借鉴的却是英美法中的慈善信托制度,尤其是美国法的思路,设立便利,但是若要取得免税资格则需要经过严格的公益性检测程序。这两种脱胎于不同法系、基于不同规制思路的信托机制并存,的确会让人无所适从。但是解决问题的方案也因此明朗起来:让慈善信托具有税法上的规范意义,同时设置类似规则,让公益信托直接具有公益性特征而得以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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