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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法与民法典编篡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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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具有悠久的成文法传统,从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至《大清律例》,2000多年间,成文法绵延不绝,无比发达。20世纪以来,在此种历久弥坚的成文法传统影响下,寻求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的中国人,在法制变革上,将编纂现代意义的法典当作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统一的民法成为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然而,两次民法制定工作(史称第一、第二次民法典编纂)皆未获得什么成果。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民事立法适应现实需求逐步发展起来。在这个极其重要的历史拐点,民法典编纂再次被提起,并迅疾进入实施中。自此以后的30余年间,编纂民法典成为民法学人常谈常新的话题和学术研究的常规对象。但是,直到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民法典才真正凭借2017年3月颁布的民法总则迈出坚实而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第一步。

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与民法典编纂在学术研究方面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渐进性发展特征,这些特征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社会转型性立法普遍具有的特点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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