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产生与债法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有不同的时间界限和法律依据,本质上相互区分,因而有必要确立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该原则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有不同的法律根据。该原则的意义在于,对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必须按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变动是否成就为标准;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动产交付与不动产登记为必要条件。
民法,法典,立法
孙宪忠: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