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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序编还是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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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首编的立法例分序编、总则模式。序编模式源于法学阶梯式对逻辑工具在具体规范和制度上的不彻底运用,有松散混杂之弊。序编又可分为形式序编和实质序编。总则模式则是概念法学将概念抽象和逻辑演绎发挥到极致的产物。但二者在民法体系的建构上,都是运用数学原理和逻辑工具对民事实体规范进行“提取公因式”的必然产物或终极结果。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有理由设立包含一般性条款和技术性规定的“小总则”编。传统总则中的法律行为、权利客体和诉讼时效等内容,在财产法中单独设总则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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