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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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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公布”。71351499该决定主要有三项内容:第一,明确起草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第二,起草委员会的性质是一个工作机构,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第三,起草委员会的组成要有代表性和专业性,包括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71351500,《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来自内地和澳门的48位委员组成,内地委员有负责或处理澳门事务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法律专家、知名人士、民主党派代表,澳门委员有工商界、法律界、新闻界、教育界、宗教界、劳工界的代表,还有葡萄牙在澳门的后裔居民的代表。从委员的组成看,充分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和专业性。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和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了《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任免的报告,考虑到个别委员因工作调动和个人原因辞去委员职务,决定了部分委员的任免事项。7135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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