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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与创造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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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应当满足“清楚”、“完整”和“能够实现”三个标准,其中“能够实现”的标准应先行判断是否记载可再现的技术方案,在确认技术方案后,再行判断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药品作为化学产品,判断其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标准应更加严格。针对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关系,应当明确专利实质授权条件与专利审查形式要件之间的区别,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问题,具有不同的认定逻辑和认定标准。专利实质授权条件的判断应当以专利审查形式要件的满足为前提,而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应限于创造性本身,其不能延伸扩展到对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当中,专利审查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遵循专利法的制度设计,避免不同法律条款之间的混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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