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经过试点运行阶段、全国试行阶段,其制度设计与安排已逐渐明确,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问题——法益仍不明朗。本文从“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环境经济学对环境资源的总经济价值的定义和公共共用物理论进行分析,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法益具有公共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归属于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特殊一类。
生态环境建设,研究报告,四川
马如梦: 马如梦,法学硕士,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成迪雅: 成迪雅,法学硕士,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环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