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阶级性视为法的本质属性的观点存在方法论上的错误。阶级性不是法的本质属性,法也不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法的本质属性,即法的质的规定性,是社会性、强制性、规范性三个属性的统一,正是这三个属性把法律现象从政治、宗教、道德、哲学等其他社会现象中区别出来。法可以被定义为:由国家或社会管理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社会和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法治建设
张宗厚: 张宗厚,论文发表时单位为中国法制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