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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垄断经营的主要情形与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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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述规定,结合我国公用事业垄断经营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我国,公用事业垄断经营是一种已经存在的现实状况,作为反垄断法上的垄断违法行为,应主要是指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违法行为,且主要是以滥用垄断经营权即我国《反垄断法》上所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集中表现形式,并因具有国家政策、行政公权背景,而具有典型的国家垄断、行政垄断特征,具体可概括为市场分割、违法交易(又包括强制交易、限定交易、拒绝交易或抵制交易、附条件交易等具体形式)、价格决定、单方违约、相关行为支配和其他附加义务等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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