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述规定,结合我国公用事业垄断经营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我国,公用事业垄断经营是一种已经存在的现实状况,作为反垄断法上的垄断违法行为,应主要是指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违法行为,且主要是以滥用垄断经营权即我国《反垄断法》上所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集中表现形式,并因具有国家政策、行政公权背景,而具有典型的国家垄断、行政垄断特征,具体可概括为市场分割、违法交易(又包括强制交易、限定交易、拒绝交易或抵制交易、附条件交易等具体形式)、价格决定、单方违约、相关行为支配和其他附加义务等几种情形。
肖海军: 湖南双峰人,1965年生。湘潭大学历史学学士,武汉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湖南大学经济法学博士,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9年12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现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商法学、经济法学、法理学的教研工作。自2001年以来,出版《营业权论》《营业准入制度研究》《商法学》《商会法律制度研究》《企业法原论》《国有股权代表人制度研究》等学术著作多部;主持和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及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在《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原创性地提出营业权理论并将其引入商法、经济法领域。《营业权论》2009年8月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