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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垄断经营规制的范式比较和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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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抑制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反垄断法与相关规范。管公用事业领域中多数行业或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特性,在传统竞争法理论与立法中,它被归入反垄断除外或豁免的范畴。但随着公用事业垄断经营的消极作用越来越明显,对公众消费者生活和社会生产产生的损害也越来越严重,对其进行规制也就十分必要。自20世纪以来,西方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和加强规制,对电力、通信、铁路、天然气等公用事业实施诸如直接经营、国有化、规定收费价格、限制进入管制等一系列严格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文以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对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为例,对不同国家或地区公用事业垄断经营规制范式进行比较。目前,我国对公用事业实施反垄断规制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法律(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用事业特别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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