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过程,实质是公用企业与公众消费者的缔约过程,强制缔约理论排除了公用企业任意拒绝与公众消费者缔约或者怠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可能性,重在公共产品交易之前的防范;而格式合同规则又使公用企业单方面规定的、损害公众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归于无效,立意在于公共产品交易之后的补救,两者可谓相得益彰。
肖海军: 湖南双峰人,1965年生。湘潭大学历史学学士,武汉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湖南大学经济法学博士,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9年12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现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商法学、经济法学、法理学的教研工作。自2001年以来,出版《营业权论》《营业准入制度研究》《商法学》《商会法律制度研究》《企业法原论》《国有股权代表人制度研究》等学术著作多部;主持和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及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在《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原创性地提出营业权理论并将其引入商法、经济法领域。《营业权论》2009年8月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