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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交易的过程控制与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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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过程,实质是公用企业与公众消费者的缔约过程,强制缔约理论排除了公用企业任意拒绝与公众消费者缔约或者怠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可能性,重在公共产品交易之前的防范;而格式合同规则又使公用企业单方面规定的、损害公众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归于无效,立意在于公共产品交易之后的补救,两者可谓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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