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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经营环节与产品定价监督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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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垄断的负效应集中反映在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如前所述,以下统称公共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价格决定问题,因此,对此的应对规制方案也应是通盘性、整体性和外部性的。首先,政府通过有关公共产品质量标准方面的法律,对公共产品质量标准进行规范,可有效解决长期积累下来的公共产品质量不高和公共服务标准不到位的问题。其次,由于公共产品的价格属于公用企业与公众消费者之间以公共产品为标的物所订契约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条款,基于合同订立中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公众消费者乃至全社会成员均有权参与定价,而公共产品定价的公开化、民主化和社会化(如价格听证会等),则可有效抑制处于垄断地位的公用企业滥用定价权以损害公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降低全社会的普遍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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