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垄断的负效应集中反映在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如前所述,以下统称公共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价格决定问题,因此,对此的应对规制方案也应是通盘性、整体性和外部性的。首先,政府通过有关公共产品质量标准方面的法律,对公共产品质量标准进行规范,可有效解决长期积累下来的公共产品质量不高和公共服务标准不到位的问题。其次,由于公共产品的价格属于公用企业与公众消费者之间以公共产品为标的物所订契约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条款,基于合同订立中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公众消费者乃至全社会成员均有权参与定价,而公共产品定价的公开化、民主化和社会化(如价格听证会等),则可有效抑制处于垄断地位的公用企业滥用定价权以损害公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降低全社会的普遍福利水平。
肖海军: 湖南双峰人,1965年生。湘潭大学历史学学士,武汉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湖南大学经济法学博士,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9年12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现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商法学、经济法学、法理学的教研工作。自2001年以来,出版《营业权论》《营业准入制度研究》《商法学》《商会法律制度研究》《企业法原论》《国有股权代表人制度研究》等学术著作多部;主持和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及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在《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原创性地提出营业权理论并将其引入商法、经济法领域。《营业权论》2009年8月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