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就“刚果(金)”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一事,分析了特别行政区涉中央事权案的司法管辖权问题。文章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该案终局裁决前通过释法化解争议是最佳选择,且所作的解释解决了香港终审法院提出的法律问题。
社会主义法制,研究报告,中国,2012
陈欣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传媒法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