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政府一直积极倡导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强调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曾指出,构建和谐社会要着眼于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但如何让营利法人承担社会责任,如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是制定一部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还是在编纂商法典时将商人社会责任作为商法典分则的一篇,抑或是采取商法通则的形式等其他更为可行的立法思路,专家学者们观点各异、莫衷一是。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指引下,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地方先行立法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朱海珅: 内蒙古赤峰市人,中共党员,三级教授,现任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宝钢优秀教师、内蒙古法学会首届“十大中青年法学专家”、第三届“资深法学专家”。内蒙古科技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地方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负责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内蒙古科技大学地方立法研究基地负责人、内蒙古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边疆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负责人,兼任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内蒙古法学会常务理事、包头市法学会副会长、包头仲裁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企业社会责任、法学教育。主编教材3部,主持完成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项,主持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项、内蒙古法学会课题1项。发表学术论文18篇,其中CSSCI论文4篇,核心期刊论文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