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导型的法治模式决定了国家机关在推行法治进程中的主导地位与作用,诚信法治自然不能例外,它反映了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国家立场。就诚信法治本身而言,它从理念到实践的全过程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了行动要求,希冀“纸上的法”能够忠实有效地转变为“实践中的法”。不仅如此,它还预设了国家建构者的认知理性,认为国家具备在本体意义上认知诚信法治的能力,从而能够保证诚信法治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因此,设计和实施诚信法治要以厘清诚信法治的基本内涵为前提。对诚信与法治关系的合理界定,不仅有助于证成诚信法治的合理性,也是道德秩序与法律秩序相互转化的逻辑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