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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2年中国首起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评述——对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诉讼规则的初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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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在借鉴域外证券集团诉讼构造的基础上,规定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依法为证券虚假陈述等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由此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投服中心代表的52037名投资者共获赔约24.59亿元。康美药业案是中国首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也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该案的判决,是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示范意义。该案的整个诉讼模式,业已成为检验中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规则的经典范例,体现了基于中国市场实践对构建中国特色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积极探索。但就目前的考察来看,中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也存在值得思考和改进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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