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汉语中,已有“文”和“化”二字。例如,《易·系辞下》:“物相杂,故曰文”;《礼记·乐记》:“五色成文而不乱”;《黄帝内经·素问》:“化不可代,时不可违”。把“文”与“化”二字在一段话中同时使用的,较早见诸战国末年的《易·贲卦·象传》:“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而“文化”一词在我国的出现,可追溯到西汉的《说苑·指武》:“圣人之治天一,先文德而后武务。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这里所说的“文化”,是与“武力”相对的教化,与当今中国使用的“文化”概念的含义不尽相同。古汉语中的“文化”概念,本义是指“文治”与“教化”。据学者研究,我国今天使用的“文化”一词,英文、法文都写作culture,是舶来品,是19世纪末通过日文转译从西方引进的。而“culture”一词是从拉丁文“cultura”演化来的,拉丁文cultura的原始含义是“耕作”,后来用于指称人工的、技艺的活动及其成果,还进一步扩展为风俗习惯、文明制度等。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们总体上把文化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来理解。在“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个文明意义上,精神文明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等内容,因此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重合的任务相对较少。而在“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文明意义上,政治文明建设被分列出来,因此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总体上是重合的,只是它们的话语表述方式、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工作任务的侧重点等方面有所不同。
从文化角度看,法治文化是以“法治”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所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从法治角度看,法治文化是以“文化”为表现形式和主要内容的一种法律统治形态。两个角度的内容相辅相成、殊途同归。所谓法治(rule of law),是指具有至高权威和平等对待的良法善治。在理念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统治和管理国家的一整套理论、思想、价值、意识和学说。在制度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在法律基础上建立或形成的概括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的各种制度设施。在运作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法律秩序和法律实现的过程及状态。从深层次来看,法治归根结底是一种文化、一种信仰、一种生活方式。一如学者所言,“法治应当是由普遍性和特殊性所包容的连续体,是道德判断与普遍规范约束的结合……法治的意义还在于它是各种制度、文化和普通公民的信念体系的一个属性。这里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关于‘法治是一种文化’的观念”,因为,“法治的含义不只是建立一套机构制度,也不只是制定一部宪法一套法律。法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许是一个国家文化中体现的法治精神。因此,要理解法治在一个国家里的意义,要有效发挥法治运作的价值和规范功能,最重要的是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