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中国的普法规划
在线阅读 收藏

普法研究与法学研究中的许多课题一样,前瞻的要比回顾和总结的多得多,而本文则是一个注重回顾和总结的普法规划问题的研究。需要回顾和总结我国30余年普法经验和教训的道理非常简单,它就像一个年轻人在而立之年,回顾和总结一下自己人生30年的经验和教训,以便更好地面对未来。

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普及法律常识”简称“普法”,“普法”一词也由此而来。1990年12月制定公布的“二五”普法规划的名称为《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开始使用“法制宣传教育”一词。20世纪90年代初,有学者特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学者开始区分“法制”与“法治”的概念,论证“法治”提法的合理性。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报告将过去通常讲的“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这才最终确立了“法治”概念的权威和覆盖性。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此,党中央将“法制宣传教育”改为了“法治宣传教育”。虽然只有一字的更改,但使得法治宣传教育的内涵发生了深刻变化,既要大力宣传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更要注重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2015年3月成立的“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设立的顺应法治宣传教育潮流的专门研究机构。

人是有惯性思维和口头禅的。早在“二五”普法规划中,虽然已将“普及法律常识”改称为“法制宣传教育”,但“普法”一词一直沿用至今。5年一轮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常常被简称为“一五”普法(1986—1990年)、“二五”普法(1991—1995年)、“三五”普法(1996—2000年)、“四五”普法(2001—2005年)、“五五”普法(2006—2010年)、“六五”普法(2011—2015年)和“七五”普法(2016—2020年)。这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那就是,先入为主的概念、观念甚至思想,不是那么容易改变的,不是那么容易被刷新或创新的。这一点,只要我们来具体比较一下从“一五”到“六五”普法规划的内容、写法和风格就可以看出,我们的六个五年普法规划是不是有点“因循守旧”了,是不是有点“换汤不换药”,是不是该换一种写法和提法了呢?“七五”普法规划是否已经有了足够的改进和创新了呢?这些问题,也许非常值得研究和探讨。

法治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发展变化和升级有赖于社会经济和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道德、文化等的发展。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已经进入了“新常态”,从粗放发展阶段转向科学发展阶段,因此,必须通过法治克服短期化、功利化倾向。各领域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因此,必须通过法治形成更加规范有序推进的方式。我国的社会已经进入“转型期”,因此,必须通过法治化解当下社会问题复杂性与应对方式简单化之间的矛盾。总之,我国的经济社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再像过去那样运用权力思维、行政思维甚至人治思维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已经完全不可能了。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新时期我国的法治建设有许多突出的和深入的指示。其中,直接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2014年10月通过的《决定》是党第一次在中央全会上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可以说按下了法治国家建设的“快进键”。我们足以把《决定》看成一个分水岭,即如果说从“一五”到“六五”的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是一个具备了所有常规武器的“法制宣传教育”兵种的话,那么从“七五”开始,我们应该让我国的“法治宣传教育”进入一个“航空母舰”的新时代。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