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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的改进方向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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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就前文所讨论的互联网视听产业版权纠纷中的特征、产业原因和规制原因中呈现的问题做出了再分析,并从规制调整的角度提出了解决的方向和具体的解决路径。版权法律制度的现代转向是确立了以保护作者权利为中心的基本诉求。这一诉求在互联网语境下的实现遭遇了诸多挑战,要面对这些挑战,必须首先注意到创作者个人利益只有在产业的健康发展中才能实现,因此,“以产业为导向”是未来规制调整的重要方向。这一导向是基于中国互联网视听产业发展的实际,同时明确我国产业在全球产业中所处的阶段的实际。在此基础上,要具体解决前文讨论的主体问题,应从确立“自始行使版权”的主体开始,促进作品深层开发中的复杂法律关系的顺畅,以保证个体创作者利益的实现。“以产业为导向”也意味着面对视听作品外延扩大,独创性“稀释”的现实,需要细化二元标准的独创性判断,并在此基础上解决在版权纠纷中合理使用滥用的情形,补充以素材原则和关注获利的排除原则。在版权纠纷中,网络平台通常会因为较强的经济支付能力被列为被告,行政主管机关也会因为实现的便利性要求它们承担更多的公共职责,从版权法律的视角来看,也必须同时考虑其相应的权利内容是否与这一义务相一致,只有在这种情形下,其义务的实现才具有正当性和可持续性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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