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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定行政基本法典的程序主义径路——以地方行政程序立法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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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基本法典的立法应当合一,由行政基本法典承担起确立正当程序的任务。从立法内容来看,行政基本法典中的程序部分应充分吸收多年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经验,在基本原则上确立公开原则为基础、参与原则为本质、公平与效率原则为核心,在支撑原则的制度选择上,对于行政行为普遍适用的制度才应纳入立法,不宜过多。在立法结构上采取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一般结构,以行政行为为主轴、按照程序径路,由抽象行政行为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等构成。基本行政程序规则构建的是统一的最低限度正当程序,其他法律法规不应对底线进行突破,不宜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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