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16条、第17条对基层法院在审理普通程序案件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进行了初始规定,即“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此外,还规定了排除适用独任制的九种情形,但对“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范围未进行细化指引。鉴于基层法院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体量的庞大性,本文以“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现实适用困境为预设,探究困境产生根源,从诉讼目的、制度价值及当事人诉权角度探索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边界理解方向,在理论支撑的基础上,探讨基层法院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独任制审理适用范围的界限厘定,以期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适用深化改革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