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事关人民福祉与可持续发展,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已成为法院参与国家生态文明治理的新理念。作为预防性司法救济方式,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目前主要应用于民事领域,司法审查的重点在于民事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风险之间的关系。但实践中部分“生态环境风险”根源于“行政行为风险”,当前的民事化“一元模式”无法同时防范“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引发的两种非现实风险,无法从根本上发挥风险预防功能。基于此,有必要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探索预防性救济制度,在探究制约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生长因素的基础上,从“权重”与“程度”的角度厘清司法权与行政权各自的地位与边界,并分别从受案范围、启动要件、审查标准、举证责任、裁判方式等方面进行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