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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类型如何影响政府隐性负债?——以广州市PPP项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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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以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成为地方政府发展公用事业的主要模式,但部分地方政府通过违规运作将其异化为变相举借债务的工具。为了厘清PPP债务类型和形成机制,本文构建了“项目公共物品类型—回报方式—政府债务类型”的分析框架,并以广州市PPP项目库为案例对分析框架进行验证。研究发现,PPP项目的可排他性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回报方式,进而影响政府未来的支出责任。PPP项目的正外部性则会影响政府对其负有的救济责任。这两种责任都属于隐性债务的范畴。研究还发现,由于纯公共物品是我国PPP项目产出的主要类型,地方政府在PPP支出责任和救济责任方面承担着较大的隐性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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