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国的能源资源产权制度各式各样,具体模式也不尽相同。美国、英国和加拿大三国的能源资源所有权分属于联邦政府、州(省)政府和私人所有,而能源资源所属土地所有者对其拥有使用、处置和管理权。在欧洲大陆(如法国、德国),能源资源的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能源资源的产权由政府授予勘察者或开发利用者,被授权的组织或个人对其拥有占有、使用、支配、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巴西、智利、墨西哥和印度等国明确规定能源资源是国家或全民的财富。它既不属于国家财产中的公产,也不属于个人私产,国家对能源资源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同时设立国营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并将能源资源的产权授予这些国营企业,由它们全权进行能源资源的勘察、开发、利用和处理。本章通过对国外能源资源产权制度安排的比较研究,寻求符合中国国情的、可借鉴的能源资源产权制度安排,为完善中国能源资源产权制度提供借鉴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