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源治理是以预防和解决纠纷为主要职能的基层司法,担负着基层社会治理的引领性和建构性功能,主要以“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公正裁判”为核心治理模式。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既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题中之义,又是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创新举措。推动诉源治理的长久可持续发展与深度化改革,必须明确我国诉源治理的本体实质及法治策略。在司法定位上,法院应当扮演辅助者而非主导者角色,“主动融入”不等于“主动出击”;在治理内容上,法院需在空间范围、治理层级、治理维度等层面全面介入市域社会治理,但应当以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为基准;在治理方式上,诉源治理应当注重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等多元化纠纷解决要求,进一步为民排忧解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