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法律存在修改频率较低、间隔较长和幅度偏小等问题,导致法律供给及时性不足,制度供给与金融实践的适应性有待提升。为解决上述突出问题,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底即提出“探索建立定期修法制度”。在构建与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定期修法制度的过程中,除镜鉴不同法系成熟金融市场修法经验外,还宜考虑我国当前金融法律体系的主要制度短板,特别是长期未更新的法律制度与快速发展的金融业实践的适应性、匹配度不断下降等制约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在不同阶段和不同层次科学划定修法范围和期限,理顺机构改革后党中央机关、立法机关、主管部门的权责,有序推进金融修法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