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先从理论靠山背后的完全契约观、信息处理合同的特殊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非完全契约”功用三视角探讨了信息处理活动的“完全契约”误解;其次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双轨化”尝试、势在必行的介入型立法范式等内容探讨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功能原理;最后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更高站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范式转换”等内容探讨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完善方向。
唐林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商法界论集》副主编。入选北京市法学会第二批“百名法学青年英才”。日本东北大学法学博士(2018)、清华大学法学博士(2018)、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文学硕士(2013)。在《法学家》《法学评论》《现代法学》《东方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探索与争鸣》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数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项)、中国博士后面上资助项目、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等,参与“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等立法工作,多篇立法建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荣获第三届王保树优秀博士论文奖、第八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提名奖、第八届“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全国征文一等奖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