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察是对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检察工作现代化的积极回应。数字检察是对具有极强法律监督属性的检察权履行的全方位数字化,并不止步于具体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职方式的变革。大数据法律监督应用模型是法律人工智能技术的阶段性应用成果之一,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数字检察产品,不等同于数字检察的总体工程。顶层设计上,数字检察战略是自上而下的检察改革,体现为以业务为主导,“分头建设、分散储存、关联应用”的数据模式是目前数据整合的方式。地区实践中,个别地区形成较为全面的数字检察工作布局,但大部分地区数字检察工作仍偏重某一方面;多以专业力量和团队推进数字检察工作;建立统一的法律监督、检察办案、政法协同等支撑平台;数据整合从“求大求全侧重外部数据”向“精准集纳、分散存储、内部整合”转变。数字检察相关概念存在争议,数字检察改革导致法律监督范围、方式和规模的积极扩张,可能带来损害正当程序等风险;数据获取、监督履职等需要加强法律规范支撑;实践中数字检察理念有待深入、各地实践基础和地区禀赋存在差异、数据获取和整合存在困境、模型创新等存在困境、人才队伍建设方向需调整。应不断完善数字检察顶层设计,融入政法信息化建设进程,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拓展数字检察应用场景和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不同检察人员匹配不同的数字检察技能要求,不同层级检察机关因需建设不同定位的数字检察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