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福利救济阶段、规范化发展阶段和全面发展阶段。目前,残疾人权益诉求内容逐渐多元化,权益诉求渠道更加规范化,并形成了完善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我国对残疾人的司法救济坚持平等原则,从国内多种渠道、国际履约机制两个层面对残疾人权益保障进行监督。然而,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依然存在权益主体尚未实现全覆盖且主体性不足、具体权益难以落实、司法救济中的无障碍建设不足等问题。未来,需在残疾人权益保障中注重增强残疾人的主体性、切实落实具体权益保障、加强司法无障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