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通过对133份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的深度分析发现,政府履行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责任的共性行为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即规划引领、优化配置、建强队伍、协同推进。其中,规划引领是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优化配置是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建强队伍是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协同推进是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运行机制。四者共同构成了政府推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中国经验,为当前正在推进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供了重要启示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