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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和工业化以来印度农民的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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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Bottomore(1983:363)写道:“农民通常指那些在土地上劳作并拥有生产资料(工具和土地本身)的人。”农民是直接的生产者,区别于农场主,后者要么拥有土地要么承租土地。在印度和中国,农民是从其他(非封建)生产方式中产生出来的,这有别于欧洲。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农民的表述如下。

农民的一个规定性的特点是:他们必须对其占用的土地付出租金或贡赋。这可以通过劳役的形式支付(比如在特定的时间在地主的土地上劳作),也可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决定农民获得土地和进入社会经济生活的社会关系取决于社会形态的特征和这一社会形态中的阶级斗争。(Bottomore,1983:363)

马克思主义的观念诞生于19世纪早期社会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欧洲。在印度,封建主义部分得以存留,部分在英国统治下转化为殖民主义。印度人的印度(约占1/4)是在王室的统治之下,而其余3/4则在英国的直接统治之下。这两种社会形态制造了王室印度的农民与英国印度的农民之间的差异。因为土地产权的过剩和农民的等级,差异在王室印度内部同样存在(Sharma,1998:76-93)。这样,殖民主义和封建主义以不同的排列组合的形式在印度得以共存。甚至殖民者也像封建主那样来行事。资本主义事实上是在1947年印度独立之后才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在印度,不论是普遍意义上的资本主义,还是特定的农业资本主义或工业资本主义,其形式与实质都与西欧发达国家、美国或加拿大非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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