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域外刑事审级制度进行考察。部分域外国家的刑事审级制度遵循司法独立原则,在刑事审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强调不同审级之间的职能分工,上诉法院在行使裁判权的过程中对初审法院秉持基本的尊重。但受政治因素、法律传统、地缘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审级运行模式也存在相当的差异。英美法系审级组织架构属于“协作式”,刑事审级构造表现出圆锥形特征。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具有独立性,除上诉权行使之外关系简单;审级职能分层明显,初审强调事实审功能,上诉审侧重于法律审;程序设计呈现出较强的双向制约性,上诉制度的设计更加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充分尊重初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上诉法院受初审法院的制约较强。大陆法系国家的审级组织结构属于“科层制”构造,刑事审级结构表现出梯形特征,法院层级性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明显,上级法院的司法权行使更为主动;审级职能分层在二审层面较弱,大多数国家赋予二审一定的事实查明职能,可以接收新证据,认定新事实,但总体上仍需尊重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程序设计上对初审也秉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域外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成熟经验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