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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疗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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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损害民事赔偿的“去医疗事故化”,导致“医疗事故罪”成为“无本之木”。对违规医疗行为行政处罚的虚置化,加之“医疗责任鉴定”这一核心证据的生成困难,难以对医疗事故罪进行刑事追诉。应将医疗事故罪的罪名修改为“医疗过失致人死亡罪”、“医疗过失伤害罪”;建立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参与的医疗过错鉴定体制;将违规医疗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由“发生医疗事故”修改为“侵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并使患者及家属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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