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医疗损害民事赔偿的“去医疗事故化”,导致“医疗事故罪”成为“无本之木”。对违规医疗行为行政处罚的虚置化,加之“医疗责任鉴定”这一核心证据的生成困难,难以对医疗事故罪进行刑事追诉。应将医疗事故罪的罪名修改为“医疗过失致人死亡罪”、“医疗过失伤害罪”;建立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参与的医疗过错鉴定体制;将违规医疗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由“发生医疗事故”修改为“侵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并使患者及家属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社会主义法制,研究报告,河南省,2014
赵新河: 1985年8月至1990年在医院担任执业医师,1990年8月考取西北政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现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刑法、司法制度、卫生法学,兼任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