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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红”为“绿”更相宜——关于非红十字所属医疗机构使用绿十字标志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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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2期《博爱》杂志上刊登了一篇题为《滥用红十字:中国最大的侵权案》的文章,文章诠释了国际红十字运动中关于红十字标志的由来及现状,使人们了解到红十字标志显示被标识物体与红十字运动有关,红十字是“特定场合下保护人类生命的法定标志”,更以犀利的笔锋抨击了我国目前误用、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种种侵权现象及由此造成的恶劣影响。读后感到文章有理有据,使人心服口服,不刹滥用之风,不足以维护红十字之尊严、不刹滥用之风,就会使我们永远坐在国际法的被告席上。

中国有关部门关注红十字标志正确使用问题已有一些时日,但结果如何呢?最近笔者因工作到过几个省份,一路所见,误用、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现象依然如故,一些并非红十字所属的大医院依然堂而皇之地悬挂着并不标准的标志,电线杆上的行医类卖药广告似乎觉得没有红十字就不足以证明“货真价实”,也有标有似红似粉的红十字,甚至专替猫儿们狗儿们驱疾治病的诊所也以红十字标志做招牌,如此等,不一而足。

前两年,陕西省某地区的一家医院因乱收费受到行业报纸的点名批评,因该院院名之前冠有红十字,使许多人对红十字的人道主义宗旨发生过怀疑,给红十字蒙上了不白之冤。有些单位采用实用主义态度,凡与国际红十字组织有关机构合作时,就打出红十字牌子,过后一摘了之。中国红十字会在向国外、海外红十字机构介绍红十字隶属单位时,不得不着力说明哪些是真正的红十字单位,哪些仅仅是挂牌单位,使得人家对“中国特色的红十字”大惑不解,影响了中国红十字组织在国际上的声誉。

关于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问题,中国红十字会与卫生部联合向各地下发过文件,各类会议上也反复强调过,而滥用的还在滥用,新的滥用还在产生,人们不禁要问:中国社会何时才能懂得维护红十字的尊严?何时才能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扼制滥用的良方到底在哪里呢?

将要出台的《中国红十字法》可能是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终止符,有法律做靠山,足以使冒犯者却步。但是,中国几十年来红(十字)医(药卫生)不分、标志共用似乎已成定式,在很多人心目中,不但医院诊所悬以红十字标志是名正言顺,甚至所有“干净的”“卫生的”物件,乃至某种事物标以红十字亦属合理自然。人类社会多有惰性,要与几十年的传统观念决裂,谈何容易!

以笔者之见,关于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问题,“禁”固然重要,再若加上“导”,可能效果会更快些。然而如何“导”,“导”向何方,仅提出如下建议,如无可取之处,权当姑妄言之。

本人曾赴日、韩等邻国访问,工作考察之余,不免对其人文社会发生兴趣,印象颇深者之一,便是无处不有的“绿十字”标志。这些标志有的高架于建筑物之顶端,有的挂在厅堂门楣,还有的贴在临街玻璃窗上。经主人介绍,方知这些绿十字均为医院诊所的标志,这与国内满世界红十字标志的风格迥然不同,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想来也是,红十字标志只能用于红十字组织本身及其所属机构,不经授权,他人不得使用,在一个红十字运动深入人心,法制健全的国度,除别有用心者外,很难想象正常人因为使用本不该使用的标志而与别人对簿公堂。

这些机构为什么偏偏选用了绿十字标志呢?其中道理可概括为三点:一是明显地区别于红十字组织及其关联机构,不会在其所属问题上引起误会,从根本上解决了侵权问题;二是绿色是生命、活力的象征,给人以安全、静谧的感觉,此标识十分符合医院、诊所的性质;三是绿十字标志仍沿用十字框架结构,顺应了人们的传统心态,它仍然给人以稳定充实的视觉形象。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外国既然有了现成经验,何不用“拿来主义”重新理顺一下我们的思路呢?记得十几年前,我国对肢体残障者一直称之为“残废人”,这种说法也许延续了成百上千年,可谓根深蒂固。一位有识之士,在报纸上发表了意见,认为应该称“残疾人”为好,这一意见很快被人们所接受,“残废人”一词几乎销声匿迹了。关于用绿十字作为非红十字组织及其关联机构的标志的建议,笔者从未期盼“一唱雄鸡天下白”的轰动效应,仅作为尽快解决误用、滥用红十字标志这一社会问题的办法之一提出,以供参考。当然许多非红十字所属的医疗机构从未使用过什么标志,这当然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之中。

历史潮流,浩浩荡荡,优存劣汰亦属必然,不合规律的东西终将被废止,误用、滥用红十字标志的行为也绝不会继续下去,作为一种补偿和替代,非红十字机构使用绿十字标志应该说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

原载《中国红十字报》199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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