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破产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国有企业破产不能一破了之,破产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通过破产这种方法来最大化地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出更多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产业,以推动地区经济的发展。本文将重点围绕国有企业破产操作指引规则的制定展开研究,力争把该指引做得全面、详细且具可操作性,以供法院、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实施破产的操作过程中参考。
社会主义法制,研究报告,贵州省,2014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吴大华、翦继志、张德昌、蒋浩、朱山、王飞、吴月冠、孟庆艳、贾梦嫣、范文汛、郑淑君、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