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底,在大规模国共争战结束以后的赣闽边区,如何处置历经中央苏区产权变革的赣闽边区祠堂、寺庙、会社等地方公产,是特殊历史条件下对政府职责与行为的一种考量。南京国民政府一面秉承“保护产权”的理念,依照相关法律重新确定民间组织原有公产的所有权,发放管业证书;一面每年提取民间组织公产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发展以义务教育为主的地方现代化建设。尽管其具体实施中存在着不足之处,但是“保护产权”这一社会发展基本规则的重新厘定,产生了积极的社会与经济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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