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是关于澳门行政长官的选举制度。首先,作者阐释了《行政长官选举法》的宪制依据——必须符合《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附件一的相关规定;然后描述了《行政长官选举法》的现实考虑,及其制定与修改;接着,作者为我们介绍了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任期,选线与运作。最后笔者还就司法程序的规定进行了一定介绍。
赵向阳: 0
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宪法学硕士学位。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国两制”法律研究所研究员,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出版专著《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纵论》(主编)、《艰难的跋涉——政治体制与民主建设的曲折历程》等十余部,在内地及澳门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