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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地方立法 服务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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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的立法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制定抽象性规范的行为,狭义的立法是指代议机关制定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中国,狭义的立法是指各级人大制定法律法规的行为。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为适应立法法施行后的新形势,广东的地方立法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新时期,立法理念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变,从以经济立法为中心向推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转变,越来越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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