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化的保护既要采取行政手段直接保护民间文化遗产本身,也要采用法律手段间接保护。鉴于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保护的作用和结果大有区别,本文主张建立以法律手段保护为主、行政手段保护为辅的机制。行政保护也必须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实现保护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本文还介绍了知识产权法保护机制的正当性,基本原则以及框架体系与战略选择。
苏喆: 1964年11月生,湖南娄底人。2006年被评为法学教授,2008年1月调入扬州大学法学院。担任江苏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治现代化智库成员、江苏省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主要从事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文化传播法、民间文化法律保护和国际法方面的研究。在研项目有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扬州市检察机关部分干警参与);大型体育赛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省级优势学科扬州大学法学和体育学交叉研究项目)。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一项,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两项、一般项目三项,获得商务部科研成果二等奖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