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是民间文化知识产权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确定跟两种决定性因素有关,一种是直接对民间文化成果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另一种是因为血缘关系或师徒关系继承了民间文化成果及民间文化传承事业。除了这些传承性主体以外,还有一些其他主体在传播民间文化的过程中,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和智慧,对民间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成为邻接性主体。
苏喆: 1964年11月生,湖南娄底人。2006年被评为法学教授,2008年1月调入扬州大学法学院。担任江苏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治现代化智库成员、江苏省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主要从事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文化传播法、民间文化法律保护和国际法方面的研究。在研项目有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扬州市检察机关部分干警参与);大型体育赛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省级优势学科扬州大学法学和体育学交叉研究项目)。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一项,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两项、一般项目三项,获得商务部科研成果二等奖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