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集体管理组织系指根据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授权,对授权人的作品的使用和保护提供法律帮助的非营利性的团体,是专门为著作权人服务的民间组织。本文介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起源、制度价值与法律特征,集体管理组织的样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关系以及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文还介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权利和义务。
苏喆: 1964年11月生,湖南娄底人。2006年被评为法学教授,2008年1月调入扬州大学法学院。担任江苏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治现代化智库成员、江苏省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主要从事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文化传播法、民间文化法律保护和国际法方面的研究。在研项目有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扬州市检察机关部分干警参与);大型体育赛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省级优势学科扬州大学法学和体育学交叉研究项目)。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一项,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两项、一般项目三项,获得商务部科研成果二等奖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