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权保护机制保护民间文化的基本原则如下:保护与开发利用并举;开发利用是为了可持续发展;开发利用不能歪曲、篡改、淡化民间文化;尊重民间文化保有主体、传承人意志,平等协商。本文还介绍了建立商品化权保护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主张确认商品化权的法律地位,通过这一新型的独立的知识财产权,对民间文化符号的商品化行为进行规范。
苏喆: 1964年11月生,湖南娄底人。2006年被评为法学教授,2008年1月调入扬州大学法学院。担任江苏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治现代化智库成员、江苏省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主要从事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文化传播法、民间文化法律保护和国际法方面的研究。在研项目有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扬州市检察机关部分干警参与);大型体育赛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省级优势学科扬州大学法学和体育学交叉研究项目)。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一项,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两项、一般项目三项,获得商务部科研成果二等奖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