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由于我国相关立法不健全,甚至相对滞后,现有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或制约了股份交换公司并购模式的有效推进。令人欣慰的是,前一阶段我国相关立法的调整,特别是《证券法》中的一些开放性条款的规定已为该制度的引入和适用留下了相应的空间,现在需要做的就是对现有的立法规定进行进一步的梳理、修改和完善,明确确立股份交换制度,为我国企业提供一种能够更好地满足其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规模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需要的新的并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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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果: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楼晓: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