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即规定在公司实施合并、分立、重大资产出售等重组措施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引入,无疑对公司重组中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新公司法没有同时规定与之相配套的诉讼程序,而我国普通民事诉讼制度又无法满足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特殊需要。鉴于德国于1936年创设的裁决程序在现实实践中较好地保障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实现,故对其加以介绍评论。
公司重组,企业重组,公司收购,股权,收购监管
殷盛: 德国莱比锡大学法学博士,现就职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