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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的结构性风险及衍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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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从宏观层面对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考察。国家审计署的政府债务审计报告表明, 无论是从债务负担率指标还是从债务率指标来看, 中国的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务) 风险都处于绝对安全的水平。我们对中国政府性债务违约率的测算也极低, 然而单考虑地方政府层面, 在不考虑土地出让金收入的情况下, 各省债务率几乎全部超过150% 的警戒线; 在考虑土地出让金作为可支配财力的情况下, 超过警戒线的省份也接近一半。我们将这种全国性政 府债务风险较低但其中的地方部分风险较高的现象称为中国政府债务的结构性风险。阐释结构性风险的原因很简单: 考虑债务负担率指标, 分母同为GDP, 计算结果地方的比全国的低显然是因为地方的债务比全国的少(即分子); 换作债务率指标, 地方的计算结果比全国的大, 分子已经是地方的债务余额, 比全国的小了, 那么要想计算结果变大, 分母部分地方的应该以更快的速度减少。负债率的分母是政府可支配财力, 那么产生这种结构性风险的根源是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难以支撑债务。1994 年分税制改革之后, 增值税、所得税等逐步成为共享税, 且中央分享比例更大, 地方政府剩下最大的税种就是营业税。然而, 我们认为财权和财源的上收还不是造成地方政府债务膨胀的唯一必要条件, 毕竟财政收入少了, 可以减少财政支出。我们发现1998 年住房货币化改革之前, 地方的财政赤字水平相对稳定; 但随着土地出让市场的放开, 尤其是土地招拍挂制度的施行, 地方的财政赤字以及债务规模加速膨胀。其原因是土地资源使得地方政府有了举债的担保条件。这种结构性风险还衍生出两重风险: 一是这种隐性财政风险一头与资产价格(地价房价) 相连, 另一头与银行信用风险相连,而信用风险与波动的资产价格相连是大忌。二是这种结构性风险还产生了系统重要性风险, 一方面大部分的债务集中在系统重要性机构; 另一方面高负债集中在中心城市, 中心城市房价如果下跌将具有示范效应。因此,如果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爆发, 这种结构效应下产生的危害比匀质条件下要大得多。总体而言, 地方政府发债是隔离银行风险与房地产市场风险的有效办法; 但如果不能解决发债后的偿债资金来源问题, 债务到期依然存在违约风险; 如果中央救助, 就有道德风险, 那么发债所期望形成的硬约束就会落空。所幸, 地方政府债务不存在整体性风险, 仅仅是结构性风险;那么调整财政收入结构就成为化解风险的关键之策, 遵循增量改革成功的过往经验, 可在大体保持当前税制的前提下开征新的地方税种, 尤其是不动产税。不动产税的开征一方面有利于充盈地方岁入, 增加偿债来源; 另一方面也是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的外溢效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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