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同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国内法有很大的差别。本节主要论述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以及与其他国际规范的区别。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一,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体是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调整的是国际法律关系,涉及的主要是国家的整体利益,如国家的主权,关于领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洋权益的争端,关于违反贸易协定的争端,等等。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主体包括自然人、私法人和公法人。1988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公司之间关于商业合同的争端、本国国民与外国国民的婚姻关系、对位于外国的不动产的继承问题等,都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畴。
第二,法律渊源和内容不同。国际公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国际私法的渊源除国际条约和习惯之外,还有国内法。国际公法都是规定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实体规范,也包括国际争端解决的机制和程序。而狭义的国际私法是“冲突规范”,即在某一个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两个或者多个国家的法律都可以适用时,最终只能适用某一个国家的国内民商法。冲突规范是关于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什么准据法的程序规范。如人的能力依属人法、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中国《民法通则》第八章中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定居国法律;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关于合同争议,如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等。1999年《澳门民法典》第40条到第62条规定了国际私法中的有关债、物权、知识产权、婚姻和亲子关系以及继承关系中应适用的准据法。
当然,国际私法在其发展中也包括了不少国际公约。有的公约直接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1952年的《世界著作权公约》、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有的公约制定了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如1971年的《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
第三,争端解决的方法不同。国际公法的争端,主要通过国家间或者国际组织的谈判、斡旋等政治方式解决,也可以根据争端国自愿将争端交由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解决。而国际私法的争端主要由国内法院解决,也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和司法机构解决。
但是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之间也是有很多联系的。两者的法律关系都有跨国的因素,并且在某些方面是互相渗透交叉的。国际法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广义的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狭义的国际法就是指国际公法。譬如《奥本海国际法》说:“即使国际私法不能被认为是国际公法的规则,一国对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将直接涉及国际公法上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譬如关于外国人财产或者国家管辖权的扩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