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公约》第121条第3款明确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对于什么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有过激烈的讨论,但未能达成一致。因此,《公约》没有就此做出明确规定。目前,国家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争论。
贾宇: 法学博士,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海洋法学会秘书长。 长期从事国际法、海洋法、海洋发展战略、海洋发展政策研究。主要代表作包括: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ON THE DOTTED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CHINA LEGAL SCIENCE,2013,No.2); 《南海问题的国际法理》(《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 THE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OF THE COASTAL STATES AND 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2011,Vol.24,No.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