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国际关系中,对新国家新政府的承认不仅是个国际政治问题,而且也具有国际法上的意义,因为承认会对承认国与被承认国的国际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国际法上的承认包括国家承认、政府承认、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和对叛乱团体的承认等。英国国际法学家伊恩·布朗利说:“在国际关系中,对国家、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总的承认问题中的最突出的方面。”3472564本节仅论述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刘高龙: 澳门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1968年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公法。合著有:《国际法概论》、《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海洋法》、《澳门法律》、Repertório do Direito de Macau和《澳门法律新论》等。曾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1990~1995年在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任顾问技术员,曾兼任澳门高等律师业委员会委员、澳门国际法与比较法协会副会长和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仲裁员。1995年9月起在澳门大学任教,曾任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和代理院长,现为澳门大学荣誉退休教授。